回收基金(企業資助計劃)
推動可持續發展, 促進減廢政策目標

回收基金 (企業資助計劃)

  1. 提高從廢物流回收的回收物及其經處理後產生的再造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從而減少堆填區的棄置量;
  2. 開拓再造產品市場,為減少棄置廢物於本港的堆填區提供更大推動力;以及
  3. 提高回收業的整體作業能力、處理量、效率和技術,並且增加市場資訊,促進回收業可持續發展

成立回收基金的首要宗旨,是藉協助回收行業提高作業能力和效率,推動回收業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廢物回收和再造,以達致《藍圖》所訂下本港的減廢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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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範圍企業資助計劃提供配對基金予加強回收再造增值鏈的項目,涵蓋源頭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由回收物製成的再造產品進行改良、商品化、市場推廣及銷售。資助也可以為員工提供培訓,以提升回收作業水平
申請資格

1. 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回收基金的企業資助計劃 -

(a)任何已經按照香港法例或其成立地之法例適當地設立、註冊及登記,及持有商業登記證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私營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請者必須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其在申請時的實質業務運作。文件包括僱員記錄、報稅表、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同、發票等。此外,申請者在提交回收基金的申請前,必須擁有至少1年參與回收相關運作的經驗,除非申請者能提出有力的理據(例如成立年期較短的公司但擁有具回收再造或相關運作豐富經驗的管理或督導員工)。

(b)與回收業有密切相關的團體及組織,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的物業管理公司(PMC)及業主立案法團(OC);

2. 在申請時,申請企業不應受到任何破產令或訴訟程序的約束。秘書處/委員會將拒絕那些故意使用不同商業登記以繞過每家企業資助上限的企業提交的申請。具有多個商業登記的申請者(但相近的登記資料包括業務性質、地址、股東/董事等),或者其附屬公司曾申請過回收基金的企業將被視為單一個體,並受限於單一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1,500萬。

  • 任何申請如已獲得或將獲得政府其他計劃的資助,此計劃將不再考慮
申請所需文件

(a) 一份填妥及已簽署的申請表正本和一份電子版本(最好為「微軟 Word」格式)
(b) 申請企業的註冊及相關文件 –
–    商業登記證副本;
–    申請企業於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與回收相關活動的證明文件副本;
–    申請企業股東資料的證明文件副本;
–    申請企業財務資料副本;
–    項目統籌人、項目副統籌人、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的簡歷;
–    其他企業資助計劃申請表格上列明的文件。

適用的科技系統

 

資助申請流程

大約需時8個星期

**14星期發放75%資助額

政府資助審計服務

政府推出了多項金融計劃,支持和幫助香港企業家提昇科技能力、本地經濟活動的增值能力、生產力和競爭力,並為他們的經營注入更多新創意。 政府法律規定,持有香港註冊會計師執照的獨立審計師必須為整個項目編制經審計的收支報表,並在允許的資金超過 50,000 元的情況下詳細描述所有相關項目支出。 技術代金券也可用於支付費用。 我們可以設置一名會計師來完成獲得資金所需的審計報告,我們可以幫助企業滿足TVP資金計劃規定的監管和審計標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政府補貼計劃的審核詳情,請聯繫我們獲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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